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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有新变化,19类变成11类

发布时间:2025-01-06 09:25
信息摘要: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有新变化,19类变成11类-进口食品贴标


2025年1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48号令”)做出了很多值得关注的优化与调整。同时,对于此次修订,官方做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修订说明
修订背景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施行以来,通过强化对境外食品企业生产环节源头监管,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和维护贸易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进口食品贸易额及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快速增加,海关需要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同时服务对外贸易发展,注册管理规定需根据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不断优化完善:一是需全面压实境外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和食品企业的责任,充分利用体系认可、目录管理等国际通行做法,更好匹配现有海关食品监管资源,更好适应“守国门、促发展”要求;二是需充分开展风险分析,科学评估、分类施策,更加突出“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导向性;三是需优化完善具体监管条款,增强执行过程中的适配性和灵活性。


主要的修订内容
基于国际共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严谨务实的原则,对注册管理规定重点条款进行修订,主要考虑如下:


(一)固化已有改革成果。注册管理规定实施3年来,已有170余个国家(地区)的9万家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获得注册,290余个境外主管部门使用注册系统对华推荐企业。各国家地区已普遍了解并积极配合我全注册、官方推荐注册的注册要求和理念。修订稿在继续坚持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全注册、高风险食品官方推荐注册的基础上,对具体实施条款进行优化,持续巩固注册工作已有成果。



(二)推动国际共治理念落地。增加基于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可结果,批准官方推荐企业名单注册的条款(第六、七、八条)。通过压实境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与境外主管部门合作,签署合作文件等方式,认可外方对企业的监管体系,优化注册评审流程,批量注册获得体系认可的官方推荐企业名单,同时按照协议督促外方落实注册后监管责任。



(三)完善注册分级分类管理理念。增加《需提供官方推荐注册函的食品目录》相关条款(第九、十一条),通过强化风险评估,科学研判各类产品生产过程风险因素,制定需提供官方检查报告及推荐函的《目录》,由总署通过公告形式另行发布并动态调整。《目录》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必须随附境外官方检查报告及推荐函。



(四)强化注册全过程监管。充分利用暂停、整改、撤销等惩罚性手段对不能持续符合要求、进口食品被反复检出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惩戒(第十四、二十四条),强化注册后监管相关要求。通过统筹注册前评估审核、进口时注册信息验核、注册后不定期复查、发现问题后分类处置,完善全链条注册监管体系。



(五)提升注册管理规定部分条款适用性。针对食品供应链全球化、生产品类多样化、企业管理集团化等特点,优化不同类型企业注册申请和管理模式(第九、二十八条);优化境外企业注册申请条件和材料(第十条);完善暂停、撤销、注销、变更、延续等条款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提升可操作性等(第二十、二十四条)。




从行业角度看:


一、值得期待:制度优化持续释放红利
改革是最大的红利,制度优化是最大的便利措施。在248号令实施3年整修订,是对这项制度的巩固和优化,将在今后相当长一段的时间内释放制度优化的红利。


有些修订内容,呼应了业界的意见;还有些修订内容力度非常大,甚至超出了业界的期待、走在了时代的最前面——如:增加基于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可结果。


二、值得重视:有关各方责任更实
对监管措施的优化不是单纯的简化,而是在更高层面更有效、更到位地落实各方的责任。


(一)对出口国官方机构:“主管当局可向海关总署提交推荐在华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清单,海关总署对清单内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第七条【清单注册】 )


这种“清单注册”看似很爽(有点类似于我国对一些国家来华的旅客给予“免签”待遇),但背后是基于中方对整个出口国官方监管体系的信任。


“如验证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海关总署对相关企业不予注册,并可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终止对相关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可。”(第八条【退出认可】 )


——如果后续的验证发现某国推荐的企业不符合注册要求,代价是:终止对整个国家体系的认可!这样一来,责任(压力)就给到了出口国了。(相当于:如果某国来华免签的旅客经常出问题,则取消该国的免签政策。)



(二)对境外生产企业:
一是审查改成验证
第十四条【检查验证】中,原来的“评估审查”的改成“检查验证”了;“书面审查”改成“复核申请材料”了。




这一修改,看似淡化了中方的审查色彩,但更准确地界定了境外企业的主体责任——境外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书面材料负责,而中方的角色是复核、检查、验证。


如果企业提交的材料有问题怎么办?


第二十五条【撤销注册】 “已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撤销其注册并予以公告:(五)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是反复检出不合格的,要被惩戒
上文《修订说明》明确指出:“充分利用暂停、整改、撤销等惩罚性手段对不能持续符合要求、进口食品被反复检出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惩戒(第十四、二十四条),强化注册后监管相关要求。”


三、值得转发:具体的便利化措施
(一)官方推荐注册的19类变成11类
原规定:“第七条 下列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新规定:“第十一条【推荐目录】 海关总署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结合国际惯例确定《需提供官方推荐注册函的食品目录》并对外发布。


经风险分析或者有证据表明某类食品的风险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可以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变化:此前,需提供官方推荐注册函的食品有19类(248号令提到的18类食品以及后来增加的冷冻水果共19类)。目前“征求意见稿”中,需提供官方推荐注册函的食品从19类缩减至11类删除了蜂产品、食用油脂和油料、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冷冻水果等产品)。同时,食用谷物只保留了大米一种产品需要提供官方推荐注册函。




这一变化的依据是:根据近年来的监管实践,从如下维度进行评估:1. 相关产品食品安全风险高,进口不合格情况显著高于平均水平;2. 相关产品类别曾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社会高度关注;3. 遵循国际通行做法。




(二)法人变更、注册号改变:不一定需要重新注册
原规定:“第十九条...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在华注册编号自动失效。”


新规定:“第二十条【信息变更】...生产场所迁址等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变化:“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这一表述更为科学合理。生产场所迁址肯定会产生重大影响;至于法人变更、注册号改变,以及其他改变,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则要看具体情况。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就不一定需要重新注册。


这一修订对于需要官方推荐注册的企业(如肉类、水产企业)来说,意义尤为重大。
(三)延续注册:取消申请的时间窗口期限制
原规定:“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新规定:“第二十一条【延续注册】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变化:原规定设置的3至6个月的“窗口期”,出发点是很好的。但实际操作中,不少境外企业因为一些客观原因而错过了“窗口期”。此次取消“窗口期”限制,提高了制度的灵活性、可操作性,而且对于企业监管、食品安全并没有影响。


(四)跨境电商零售等特殊渠道进境食品:免于注册
新规定:“第二十八条【免于注册】 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旅客携带的食品,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援助、免税经营的食品,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的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免于注册。”新增的这一条解决了很多大类通过非一般贸易渠道进境食品的问题,对相关行业绝对是大大的红利。


不过请注意:旅客携带的食品,其境外生产企业免于注册,但并不是什么都可以携带。如果您不知道哪些物品不能携带,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海关发布”。


四、还有建议?
如果各位朋友还有其他修订建议,按照海关总署的公告,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l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系统提出意见。l电子邮件:Cifer@customs.gov.cnl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5年1月3日至2月19日。


注:以上分析均依据2025年1月3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最终文本以官方正式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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